泰州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最新政策)

导语 在泰州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或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泰州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或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1. 2021年5月8日以后来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全日制职业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毕业生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毕业1年内来泰到企业就业、创业。就业的须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在泰缴纳社会保险。

  3. 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在当地租房居住,其中,泰州籍大专毕业生须是跨市(区)租房。

  4. 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至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至税务部门开具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内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本科毕业生(或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个人承担的实际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租赁费用计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须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向工作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首次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在泰就业:①身份证;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银行卡;④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⑤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须正反复印。

  2. 申请人在泰创业:①身份证;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银行卡;④出资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⑤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须正反复印。

  3. 若申请人为大专毕业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 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所显示的租赁时间到期的,须于租赁时间到期后1年内提出申请;对租住房屋地址变更的,须于变更后1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企业所在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毕业生初次申请时的学历资质,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和申请时限;查验房屋租金发票及相关材料,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等。

  1. 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企业所在市区人社部门整理汇总受理材料,并将相关信息提交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核查。

  2.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房屋租赁网签备案信息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3.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

  初审通过,市区人社部门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市区人才办复审。

  (三)公示备案

  复审通过后,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四)发放

  1.公示备案结束后,市区人社部门向财政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账户中,每半年发放一次。

  2.租房补贴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发放:①已购房,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②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相关政策;③申请租房补贴后将租住房屋转租;④其他不符合发放补贴情形。

  四、其他事项

  1.租房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人才“购房券”政策除外。

  2.申请人暂停社保的,经核查后停发补贴;社保恢复后,申请人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人在泰州市区范围内跨区流动的,按实际租赁情况分别向就职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房补贴。

  4.2021年5月8日前来泰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按原租房补贴政策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政策的,将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补贴申领审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市区人社部门和人才办每半年对租房补贴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6.企业所在地按照企业税收缴纳地来界定。税收缴纳在区级的,由区人社局负责受理和审核,涉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先行发放,年终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税收缴纳在市本级的,由市人社局受理和审核,涉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7.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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