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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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6]46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险〔1997〕5号、苏财社〔1997〕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省人事厅苏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五十年代(含1960年)部分退职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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