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机动车登记的身份证明含义

导语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单位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个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辖区内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非本市辖区内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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