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导语 主借款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或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多方面条件,详见正文。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的不同需满足的条件不同:

  一、主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或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外市缴存公积金、转入到本市继续缴存且未中断的,缴存月数累计计算,但须在本市开户正常缴存满三个月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业到本市的军转干部,首次申请贷款只要在本市开户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需提供转业接收证明)。

  4、泰州“金凤卡”、“银凤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或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借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纳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且购房发票在六个月内(有两张及以上发票的,按最近一张发票日期确定);

  2、购买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付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且首付款凭证在六个月内;

  3、购买未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有纳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在六个月内;

  4、建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5、翻建住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6、大修自住房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四、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房产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不可以用另一套房评估抵押,如房产开发商与中心未签订楼盘合作协议、无法出具保证函的,职工须等领取到不动产权证后再办理贷款)。

  2、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

  3、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

  4、职工可以有价证券(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来代替房产抵押,有价证券须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认可;

  5、职工无法提供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可由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联保(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联保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户有不少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缴存金额;联保期间,个人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联保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外市转出。

  五、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已贷次数不超过一次。

  六、职工、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且在五年限制期限内的;

  2、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商业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信用卡存在连续十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二十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7、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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