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积金住房商款委托按月提取办理对象+条件

导语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每月15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并划转至住房商贷银行的银行卡中。

  一、办理对象

  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提取还贷人)。

  注意事项

  ①提取还贷人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进行申请。

  ②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名下有不同的住房商贷的,可分别选择不同的住房商贷进行申请。

  ③同一笔住房商贷只能在按年提取和委托按月提取中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二、申请条件

  ①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汇缴状态,未被冻结、未被列入系统黑名单;

  ②提取还贷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汇缴至上月),缴存账户都有不少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③提取还贷人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也无正在申请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委托按月提取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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