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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享受以下保护: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5.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6.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通知解除)、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此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