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泰州靖江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
导语 2025靖江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公布,招生原则,招生对象,学校施教区划分等,请看下方正文介绍
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区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二)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保障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严禁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2.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3.学校依据政策、结合实际,按照标准班额,实行计划招生。4.坚持“零择班”原则,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邀请各方人员共同见证和监督阳光分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或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
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2019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初中一年级(七年级)入学对象为2025年7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一年级。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学校施教区
根据省、泰州市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城区学校施教区范围(详见附件1)。学生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宅类房产(以有效房产证明材料为准,商业类房产不作为招生入学的有效房产)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有效房产证明材料为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买卖契税税款缴款书、自建房许可手续、拆迁安置协议等。
根据《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促进措施的通知》(靖建〔2024〕48号),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自身原因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证条件的业主,其适龄子女入学,新建商品住宅类房产网签备案合同可作为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有效房产证明材料。
有效证件签发日期截至2025年7月20日。
招生办法
今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继续使用“泰州市网上阳光招生平台”,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特殊儿童少年等可以按时到所在施教区学校现场报名。线上报名方法及流程另行发布。线下报名时间为7月19日—7月22日,线上报名时间为7月19日-20日。各学校要做好招生报名前的宣传培训、报名过程中的答疑指导、报名后的资格审核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一)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登记须出具以下材料: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2.新生出生证;3.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宅类房产的有效房产证明材料;4.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学生和学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理入学登记须出具以下材料: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2.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宅类房产的有效房产证明材料;3.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学生和学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融合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接受教育的方式。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靖江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校地址:靖江市纺织西路,联系人:曹青,联系电话:15952633660);盲聋哑儿童到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四)其他1.从城区幼儿园、小学毕业,在城区无合法固定住房的学生,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用工合同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件,于2025年7月25日—7月27日到靖江外国语学校人民路分校登记,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对靖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子女等入学,由学生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于2025年7月19日— 7月22日到相关学校填写审批表,再将审批表、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对应初审部门。经分类初审、部门联审、复核终审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3.学校对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住房,3年内只提供1个学额(多胞胎或符合二孩政策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施教区内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买卖房屋,须提供居住不少于半年的有效佐证材料,并经相关部门调查走访、逐级审核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5.非同一家庭成员以赠予、购买等方式获得部分产权的住宅类不动产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镇(街道、办事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各镇(街道、办事处)的招生工作由各中心校负责。参照城区小学、初中的招生办法,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23—89118251,0523—8911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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