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垃圾处理费免收对象

导语 泰州市区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施行《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的征收标准将进行调整,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可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免收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办法》规定,市城管局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中所说的“城镇垃圾”是指哪些?

  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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