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泰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导语 泰州公积金贷款从2021年4月6日起,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其他条件不变。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调整如下: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其他条件不变。

  本通知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2021年4月6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公积金贷款对象: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获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各项批准文件;

  4、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第二次贷款的,不低于40%);

  5、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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