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投靠落户规定+办理指南

导语 根据泰州市发布的《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前款第三项规定,若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前款第五项规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二、申办材料及手续: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地点:

  泰州市各大派出所(点击查看➤泰州各区派出所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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