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导语 民政部发布文件,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前款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全文)链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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