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最新规定)

导语 泰州职工医保住院比例为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80%。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 5000 元,5000 元以上至 10 万元报销比例为 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90%。

  住院统筹待遇

  (1)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 2%。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类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政策范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住院待遇报销的情形:经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紧急抢救的:经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

  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80%。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 5000 元,5000 元以上至 10 万元报销比例为 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90%。

  职工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 5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10万元。

  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的参保人员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其余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 10个百分点。

  家庭病床待遇

  凡参保人员因脑血管疾病引起瘫痪、恶性肿瘤晚期及行动不便的,可申请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80%,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 600 元,低于 600 元的按实结付。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内个人不负担,限额标准为 1200 元,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承担。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 80%,限额标准为:顺产 3000 元、剖宫产 4000 元。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就医规定: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优先使用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在未实现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障卡和转诊(或异地就医)审批表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发生外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除定额、限额结算的项目外报销比例在转诊待遇的基础上降低 10 个百分点。如未备案但需实时结算的,可电话联系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号。姓名进行备案,报销比例参照我市未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可直接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慢、门特审批和转诊市外备案。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药费报销、门慢门特和家庭病床备案、国谈药“双通道”单独文付药品申请等事项。

  温馨提示: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费用一起付线)x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指的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是指医保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比例越高,能报销的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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