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积金提取办法管理规定

导语 8月30日发布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文件对公积金的提取做了一些规定,详情请看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发布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的提取做了如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持提取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

  对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和支付。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级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原文链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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