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泰州国际机场禁放限放规定
导语 机场跑道两端15公里、两侧各6公里范围内,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烟花爆竹、低空气球、无人机等放飞请注意
一、具体管控范围要求
1.禁放区:机场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范围内,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2.限放区:以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除去禁放区以外的区域,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的,活动举办方应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省(市)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
二、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方式及电话:
扬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0541-86100110
扬州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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