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才购房券发放规则(附人才购房券首付款申请表)

导语 泰州市人才到购房所在地区住建部门领取并填写《人才购房券抵扣首付款申请表》提出申请,详见正文。

  泰州市人才购房券发放规则

  (一)人才就业创业所在单位,须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如派出到本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购房券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学历为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

  (三)人才所购房屋须是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购房时间应在来泰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创业人才购房时间应在企业创办之后),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四)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券补贴。夫妻双方购买同一套商品住宅房,购房券可累加使用。

  (五)人才使用购房券所购房屋,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补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六)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追缴补贴经费,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不再享受泰州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和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七)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按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购房券所涉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先行发放,年终由市财政与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八)本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8月31日以前来泰的按原政策执行。本细则由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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