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实体企业青年和人才生活补贴发放规则
导语 泰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人才在我市市区实体企业连续就业或创业满1年后,可首次申领生活补贴。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如派遣到市区实体企业的,可享受生活补贴。详见正文。
泰州市区实体企业青年和人才生活补贴发放规则
(一)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人才在我市市区实体企业连续就业或创业满1年后,可首次申领生活补贴。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如派遣到市区实体企业的,可享受生活补贴。
(二)人才生活补贴首次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不变、社保缴费记录延续的,后两年的生活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继续发放;后两年参保地发生变化,或社会保险中断缴费后又重新参保的,需重新提交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
(三)生活补贴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同一人才符合多个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按最高额度发放,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须在首次来我市市区实体企业就业创业3年内提交首次生活补贴兑付申请,逾期不再享受。
(五)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追缴补贴经费,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不再享受泰州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和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六)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按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涉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先行发放,年底由市财政与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七)本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8月31日以前来泰的按照原政策执行。本细则由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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