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垃圾分类管理方法(分类标准+罚款标准)

导语 2020年11日上午,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近期正式出台,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

  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

  例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等;

  2、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

  例如:废充电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纽扣电池、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荧光灯管、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3、厨余垃圾

  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

  例如: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

  4、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例如:受污染的纸张、受污染的卫生用品、受污染的包装袋、受污染的餐具、烟蒂、尘土等。

  二、处罚标准:

  1、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破损且影响使用,未更新、维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ー万元以下罚款。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ニ万元以下罚款。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未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ー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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